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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工作 » 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章程

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: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

英文名称:China Functinal Polymer Industry Association (简称FPIA

第二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性质

1. 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的业务范围为功能高分子材料和功能树脂。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高分子液晶材料、导电高分子、光敏高分子、高分子吸附剂、吸水高分子及农用功能高分子等;功能树脂主要是指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,包括天然、半合成的功能高分子。

2. 委员会是由全国从事功能高分子(包括水溶性高分子、高吸水性树脂、医用高分子等)的生产、科研、应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,是社会团体法人;

3. 是跨地区、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行业联合协调组织;

4. 不以盈利为目的;

5. 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。

第三条 宗旨

1.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、方针、政策;

2. 加强横向联系,开展技术交流和协作,推进科技进步,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,增加活力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促进本行业的发展;

3.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做好双向服务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任务

第四条 委员会的任务

1.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,开展行业基础材料的调查、收集整理、统计,研究并探讨行业发展方向,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、经济政策及立法等方面的建议:

2. 分析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,收集国内外有关科技、经济、管理等信息,提供技术经济咨询,组织技术交流、技术培训。编辑出版行业内部刊物;

3. 组织国内外的信息交流。增进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和合作;

4. 积极参与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工作;

5. 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;

6.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,委员会有责任协助采取保护措施,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;

7. 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五条 凡从事本行业的生产、科研、应用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,承认并遵守此章程,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委员会。经理事会批准,可接纳为本委员会。

第六条 会员权利

1. 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2. 享有行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经济互助的权利;

3. 优先优惠取得委员会提供的情报资料和咨询服务的权利;

4. 在技术合作、成果转让、人才培训等方面享受优先和优惠待遇;

5. 参与委员会管理,有权利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
6. 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和自由;

7. 其他依照章程应享权利。

第七条 会员义务

1. 遵守本章程,执行委员会决议,自觉维护委员会内团结,按时交纳会费;

2.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承担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;

3. 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,及时填报各类报表;

4. 其他依照章程应尽义务。

第八条 入会与退会

1. 加入委员会 经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入会申请书,加盖公章后寄至理事会秘书处审批通过,即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;

2. 退出委员会会员单位退出委员会,需提出书面申请,报理事会备案,会籍自行注销;

 

3. 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行业活动、不尽义务的、经劝告无效作自动退组处理,经理事会讨论作出注销会籍决定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极其职权

第九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第十条 会员大会职责

1. 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2.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;

3. 选举理事会;

4. 修改委员会章程;

5. 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推荐、协商、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三条 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

1.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2.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3. 选聘委员会工作人员;

4. 筹集召开会员大会,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5.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;

6. 推荐、审批新会员。

第十五条 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。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由秘书长主持,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、组织和实施。秘书处地点及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出,理事会通过。

第五章 财务管理

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管理合法拥有的资金、财产,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
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

1. 会员会费;

2. 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;

3. 政府、国内外社会团体、个人、企业的自愿捐助及资助;

4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九条 经费用途

委员会经费全部用于会员服务,主要用于:

1.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差旅费、通讯费、办公设施及用品等项开支;

2. 开展信息、学术交流,编辑出版书刊,组织技术交流及其他活动所需费用;

3. 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。

第二十条 委员会收支单独建帐,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作预算和结算报告,每两年向会员大会作预算和结算报告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在50%以上会员提出解散时,应立即召开会员大会商议,此提案应有70%以上会员表决时方为有效。委员会解散时的财产处理,由会员大会决定并报国家石油和化工局批准后,指定有关部门监督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会生效实施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进程中如与政府有关规定不符,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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